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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%
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五条,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,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%确定。 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%的,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。 2018年非住宅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,12个省有了明文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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